在没有机动车教练资质的情况下,陈先生竟然在熟人的“怂恿”下,当上了教官。离职后,他自认为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诉请工资和社保费。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虽然没有机动车驾驶员教练的资格,但还是在驾校熟人的“怂恿”下,开始教练工作。他离开后,为社保费等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陈先生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驾校支付工资9000元及25%补偿金225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并补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陈先生诉称,他与驾校的委托代理人江某相识,江某知道陈没有驾驶员教练证,仍要求其做教练。除江某外,陈没有与驾校的任何人接触过。
被告驾校称,陈先生与驾校代理人江某个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为抵债,陈先生为江某介绍学员,自己收取学费。因陈先生并非驾校员工,与驾校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陈先生自述无驾驶员教练员资质,也并未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驾校已知晓陈先生在做教练员。可见,陈先生并不接受驾校的管理与约束,与驾校无人身依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