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23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这是该法规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优待和安置问题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我省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有望提高。
据了解,我省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是10年前制定的。立法调研普遍反映,这个标准偏低,难以调动适龄青年报名应征的积极性,应适当提高优待金发放标准。因此,修订草案将原先规定的“义务兵家属的年优待金标准,按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发放”修改为“义务兵家属的年优待金标准,按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大学生入伍的优待问题也是修订的重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建议省政府在修订草案中增加鼓励适龄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入伍以及大学生入伍优待的相关规定,即增加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服役期间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外,有条件的地方,每年按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政府发放”。
修订草案还规定,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