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0.50分钱、0.87分钱、0.58分钱、0.80分钱。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各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60分钱、浙江省2.90分钱、江苏省3.10分钱、安徽省2.72分钱、福建省3.32分钱。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