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8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移送的2007“11·14”特大组织偷渡团伙案其中一组织团伙的柳某、陈子某等8名的被告人进行了终审判决,依法驳回该案柳某某、陈子某等8人提出的上诉,维持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其的原判。主犯柳某、陈子某、陈身某等3人分别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年和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6万元、5万元。其余的曹某某、谢某某等5人也均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人民币不等。
经查,该团伙从2003年2月至2007年10月,分别结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共涉及组织偷渡120余人偷渡欧、美洲等国家。其中被告人柳某某参与组织33人偷越国境;被告人陈子某参与组织28人偷越国境;被告人陈身某参与组织15人偷越国境;被告人曹某某参与组织16人偷越国境;被告人谢某某参与组织13人偷越国境,并帮助同案人“阿英”等人登记越境人员名单、办理鉴证等;被告人陈继某和郑某某参与组织7人偷越国境;被告人陈某光参与组织2人偷越国境。
2007年12月28日至29日,福建福州边防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在各方配合下,破获2007年“11·14”的特大跨国组织偷渡案,从中摧毁境内外相勾结的组织偷渡团伙3个,先后抓获涉案人员142名,其中涉嫌偷渡组织者34人,偷渡人员10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