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9)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福建出台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解读。
公益性岗位可优先获得就业安排
为了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福建省将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提高他们的转移就业能力。同时,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如环卫、园林、社区工作等,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所有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政府都应给予免费培训,但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即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
同时,将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征地补偿情况差异较大,目前实行较高层次统筹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指导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则上实行县级统筹,设区市的区由设区市统筹。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主要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账运营,账户资金可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筹资规模由各地政府参照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若提高,个人账户筹资规模通过测算作相应提高;个人账户筹资规模由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70%);缴费方式灵活,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年度缴费。
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出资直接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如2008年我省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标准为66元/月,2009年度老年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可定为高于66元/月一些,但也要注意与老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要悬殊太大,避免攀比。
《指导意见》规定了养老保障资金政府出资比例的底线是70%,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高于70%。考虑到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计划生育家庭户以及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性,《指导意见》规定在他们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时,政府对他们的缴费补助应当适当提高,以减轻他们的缴费压力,不因困难和其他原因享受不到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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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的定义及保障模式
《指导意见》指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承包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被征地”的“地”是指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耕地,另外,应以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来界定工作对象。同时,以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作为基数,而非当地人均耕地面积。
根据意见,被征地农民的主要保障模式分为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三种。对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如果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政府同样按规定的比例(不低于70%)予以缴费补助;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已超出劳动年龄,应当直接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