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终身禁驾。终身禁驾意味着驾驶人被判“极刑”, 终身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不能驾驶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了。昨天,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从2004年新规实施以来,扬州共有43名持扬州
驾照的司机被市交警部门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依法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表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对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警方告诫各类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不仅危害巨大、影响恶劣,还耽误最佳营救时间,令事故中轻伤变重伤、重伤变死亡,且肇事方责任加重,甚至将民事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
数字背后
扬州43人被终身禁驾
2008年12月29日,是单某难以忘却的日子。当天下午5:35,他驾驶一辆轿车在扬天公路蚂蝗涧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时撞倒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胡某,发生碰撞后,单某并没有停下来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胡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电动自行车上留有肇事车辆碎片,经过排查,民警将嫌疑对象锁定在单某身上。单某撞人致死且肇事逃逸,交警部门吊销其驾驶证,且规定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据单某交代,当时他也是一时害怕,抱着侥幸心理逃离了现场。而就是因为这个不良闪念,使得他抱憾终身。尽管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但单某始终无法原谅自己。单某表示,有些事情不能假设:假设当初他没有鬼迷心窍,逃离现场;假设他留在现场,及时抢救……或许,这一切都不会是现在这样。无独有偶,2008年6月5日凌晨3:45,鲍某驾驶变形拖拉机行驶到友谊路与大虹桥路岔路口南面,与前方驾驶小轿车等待通行的周某发生碰撞,周某当场死亡,鲍某弃车逃逸。
据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介绍,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扬州共有43人因肇事逃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恶劣而被警方勒令终身禁驾。
原因剖析
禁驾都因肇事后逃逸
去年4月19日8时40分左右,39岁的黄某驾驶一辆山东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维扬路与开发路交叉口北侧,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扬州市民郭某发生交通事故,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弃车逃逸。不久之后,警方一举抓获黄某。黄某后被警方处罚终身禁驾。
同样,去年3月30日22时40分左右,戴某(男,30岁)驾驶一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东路某茶叶经营部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通过道路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陈受伤,后经武警江苏总队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而事故发生后,戴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警方在仔细核实案情之后,认为戴某驾车肇事后选择逃逸,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遂决定依法对戴某实行终身禁驾,其终身不得再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市交巡警事故科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全市43名终身禁驾的司机都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
好发人群
多源自侥幸心理,成本高昂不划算
据警方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后逃逸的多数是相对年轻的驾驶人,且其中多为外地司机。这个年龄层次的驾驶人发生事故后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顾虑较多,侥幸心理也特别重,幻想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人大多为无固定职业的外地个体驾驶人,他们无固定住所,易藏匿潜伏,流动性大。另外,从肇事逃逸的时间来看,夜间、凌晨发案率较高,尤以夜间为多,这些时间因道路光线较暗、人少车稀,被人目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故而使肇事者萌生逃逸的歪念。
大多数肇事逃逸案件源自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实际上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不仅不划算,其成本甚至远高于留在事故现场、积极营救伤者。
警方分析,大多数肇事者以为肇事逃逸是划算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肇事逃逸并不划算。一方面,交通肇事逃逸往往令事故中轻伤变重伤、重伤变死亡,肇事方责任加重,甚至从民事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加大罪行;此外,现在所有车辆均有强制保险,大多数车辆有大额商业保险,即使发生事故一般或多或少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但一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任何损失,肇事逃逸者面临的将是更为巨大的经济责任;第三,一旦肇事逃逸,事故现场往往被破坏,警方无法认定责任,这种情形下一般由肇事逃逸方承担更多责任。
链 接
肇事逃逸情节严重将被终身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肇事逃逸的处罚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对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市交巡警部门表示,在交通肇事案件办理侦结过程中,凡是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对于当事人不保释、不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办结之后,交巡警部门根据具体案情,对涉及重大伤亡、情节恶劣的当事人处以终身禁驾的处理。终身禁驾之后,当事人终身不得再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且相关资料跟随当事人的人身档案,其社会信用等方面也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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