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我在给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讲课时发现,湖南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制定并于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3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据此,我们15名师生向湖南省法制办提起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请求撤销《暂行规定》所确立的驾考合一制度。
此申请事件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所遭遇的第一个案例,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湖南省实施行政法治的决心与信心。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普通民众无不对湖南省法制办寄予厚望。
2009年4月14日,省法制办对我们的申请给予了回复,明确指出,“驾考合一”制度不合法,并向省公安厅、交通厅下达了停止执行《暂行规定》的函文。至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案完美落幕。此事无论是对湖南省,还是对全国的行政法治工作都是有意义的。
首先,该案件宣示,任何公民均有权对“红头文件”进行监督,这不仅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彰显,也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在中国,以“红头文件”为依据的“三乱”现象屡禁不止,但随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案、第三案、第四案的不断启动,相信“红头文件”的违法问题会逐渐减少,并最终得到根治。
再次,该案件显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的巨大威力,开辟了另一条公民权利救济的康庄大道。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比较而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审查对推动中国行政法治更具意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为传统的行政救济制度,已经深入人心,而在大多数人心目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仍是一项新生事物,还属“待字闺中无人识”。事实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果能够吸收更多的民意,那么其受益者将是受该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庞大群体。湖南“驾考合一”的被废就是一例。
最后,该案件进一步推动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民主化、公开化。《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此案的结果已充分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民意是基础,民主化、公开化是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