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该厅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4月9日起,福建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将招用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如实上报给企业所在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此举意在建立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劳动用工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这些企业用工要备案
《试行办法》中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除外)也应当办理备案。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城镇个体工商户到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有条件的社区受街道委托也可直接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工业园区内企业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中央、省属企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用工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在用工实际履行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工备案包括这些内容
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四大方面: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状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招用职工的人数、劳动者身一份一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工类别、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日期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类别、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包括集体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用工备案分3类
《试行办法》中明确,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中记载。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工资基金手册、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凭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负责填发。
初次备案指已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计划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就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初次备案。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进行初次备案。
变更备案指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仅指变更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更换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这些情形应变更或注销备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更备案: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退休等。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也需进行变更备案,具体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劳动者辞职或调出;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行办法》强调,用人单位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向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用人单位注销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如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