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大家很是兴奋了一阵,认为透明和公开的公民诉求有了大指望。从这段时间的案例看,真正想要探个究竟,费神得很,有的还要打官司。想看一下本应该公之于众的信息,都要藏着掖着,更不用说有牵扯不清的利益纠葛的事体了。有法不依,是我们这里的常态,又曰:国情。
广州的谢先生这一回也被“潜规则”了一把。退伍军人出身,有驾车经历,要考地方的驾照,认为现行的通过驾校培训参加考试的规矩不合法,与车管所多次交涉,几经周折,被许可参加考试。过了文科考试科目,接下来的考试便卡了壳:只有在车管所备案的驾校车辆,才有资格上场,谢先生租不到车辆,好不容易说动了一教练租车,驾校老板坚拒(昨日《新快报》)。谢先生通过一系列的投诉和法律援助,获得了支持:考,当然可以考!只是,没有上场的考试用车,这种形式上的支持,也就挂在空挡上。确实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妙用,是象棋里“打相抽车”的套路。
驾校是不敢得罪车管所的,所以,没有老板租车给谢先生。这样,车管所尽可以大嗓门地说:坚决依法办事,决不含糊,允许你考试。至于能不能找到考试用车,那就是你自己的事咯。整了一个死循环,谢先生就爬不出来了。也有解决的路子:改装一辆符合考试标准的车,到车管所挂个号。———这样,豆腐就盘出了肉价钱。好窝火!
谢先生的举张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除了对申请人户籍以及身体条件的要求外,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应到驾校培训做出要求。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4条的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也就是说,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拿到驾照一定要通过车管所治下的驾校方能应试。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尽管有“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的规定,但也被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明令废止,停止执行,显然是与上位法冲突,被清理了。用某些人的眼光看,谢先生当属“刁民”一类;但用法律的眼光来检测,反倒是位维护法律尊严的正派公民。懊恼的是,即使你合法,仍然拧不过现实的大腿。这就是生活的安排。
去年在深圳,一位樵先生,因为相同的问题,和交警部门杠上了,结果和谢先生一样,没有车上场考试。驾照自考,自寻烦恼,看来是死路一条。他们错在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较真,而不是按照我们的潜规则来,那就是:找人。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