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讯 福州“掉头被罚,车主状告交巡警”一案(见本报2007年11月14日报道)有了新进展:3月20日,福州台江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台江分局交巡警大队对车主江先生的交通行政处罚,判江先生败诉。江先生表示不服,昨日已着手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8月31日,江先生驾车在福州北江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县洲大桥下,左转绿灯亮后左转掉头驶入便道,这时,台江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口头以“不能掉头”为由,对江先生处以50元罚款,并扣2分。随后,江先生两次通过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进行网上投诉。由于对台江交巡警大队答复不满,最后把台江交巡警大队告上法庭。
台江区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中认为,该案定案依据是台江交巡警大队向江先生发出的这张罚款50元,扣2分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由被告执勤民警当场出具,而原告作为一名知晓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驾驶员,也当场在决定书上签了名,对决定书表述的违法行为也“未以合理的方式”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法院依法应予维持。
对台江交巡警大队所指江先生跨压双实线向左掉头违反交规,江先生认为自己当时是越过停止线前的斑马线后向左掉头,并未跨压中心黄色双实线,并出具了自己此前两次网上投诉的网页打印单。打印单显示,面对江先生对处罚依据提出的疑问,台江区公安分局给出的答复是,“三县洲大桥下由西往东行驶,需按信号灯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能掉头”。江先生认为,这可以表明当时执勤民警做出处罚的依据就是此处不能掉头,而非跨压双实线。
对此,台江交巡警大队认为有关工作人员做出的网上答复是“简单的、非规范化的回复”,不能以此为准。法院也认为这份证据不足以推翻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因此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这起案件也引起福州不少车主的关注,得知判决结果后,一些车主提出:在当时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主不签字,可能很难拿回驾驶证,一旦把字给签了,又留下这样的“后遗症”,到底该怎么办?
福州一名律师认为,江先生碰到的这种情况在行政处罚中比较常见,无论签署时意愿如何,一旦签下去,这份文书就属于事实认定部分,将在其后可能的诉讼中,对签署人做出不利解释,也会导致举证方面的麻烦。
该律师建议,若车主对处罚持不同意见,应尽量不在处罚文书上签字或在处罚文书上通过“备注意见”直接提出异议,之后向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