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交警主持,事故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哪想,伤残鉴定出来后,受害方认为先前的赔偿协议不公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次性赔偿,是否就等于赔偿了全部损失?签了这样的赔偿协议,以后是不是就再也不能就同一件事向对方索赔?原先的协议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昨日,记者对该案进行了采访。
事故双方签赔偿协议
2006年12月26日上午11时许,娄某的小儿子、6岁的咚咚(化名)和哥哥放学回家,过马路时,被南安人林某杰骑的摩托车撞伤。晋江交警鉴定认为,林某杰负事故主要责任(70%),娄某负次要责任(30%)。
去年元月7日,咚咚伤愈出院。两天后,在安海交警中队民警的主持下,娄某和林某杰达成赔偿谅解,林某杰除支付咚咚的医药费共3400元外,还一次性赔偿营养费等共2000元。林某杰当场兑现赔偿款,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伤残鉴定后父亲起诉
不久,咚咚的伤残程度根据司法所鉴定达十级,脸上落下疤痕。
娄某认为,赔偿协议签在伤残鉴定出来之前,而且赔偿金额与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相差甚远。去年8月,娄某向晋江东石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林某杰按70%的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10686.2元。
被告方律师认为,咚咚出院,伤情基本确定后,双方才在交警的主持下自愿协商的,赔偿内容应包括伤残赔偿等。此协议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审支持原告诉求
去年11月,东石法庭审理认为,“一次性赔偿”的含义应按通常语言理解为赔偿了原告全部损失,且原告今后不得就本案事故的人身损害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而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娄某不服,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20日,泉州中院二审作出判决,改判林某杰赔偿娄某10686.2元。二审认为,当事双方虽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当时原告并不知道伤情已构成残疾。现经鉴定,上诉人伤残等级为十级,属于出现新的事实,上诉人请求的赔偿要求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记者 林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