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驾驶一辆公交车在机动车车道上刮擦由张某骑行的电动车,致使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的张某之子摔到地上死亡。日前,晋安区法院认为张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判处负主要责任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现年55岁的赵某某是福州市公交总公司的司机。
去年10月16日上午,他驾驶一辆公交车,沿连江路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公交车行经二化高架桥南侧路段时,张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车,载着6岁的儿子陈某某,在机动车道上同向行驶。
公交车从张某左侧超车,右前门后门框与张某的电动车刮擦。慌乱中,张某的电动车倒地,造成陈某某摔到路面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1月11日,晋安区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晋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双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都负有责任,主次责任的判定成了本案的关键。晋安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为,赵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从张某骑行的电动车左侧超车时未确认安全距离,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张某驾驶无牌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某的亲属事后支付了陈某某亲属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陈某某,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事后取得了陈某某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