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途中出事故谁担责?
【泉州驾校网www.0595jx.com采编】学员在驾校学车时,在训练途中出事故死亡,驾校是否该承担责任?6月28日,记者从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判决驾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去年底,官某到某驾校报名,参加了汽车驾驶培训。在外出训练经过济南仲宫大桥,官某驾车在大桥上调头时,误把油门当做刹车踩了,随车教练员孙某踩紧急刹车未刹住,汽车掉入桥下。事故发生后,官某当场死亡,随车其他学员及教练员孙某受伤。历城交警大队经过勘查认定,教练员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官某亲属认为,官某报名参加驾校的培训,驾校除教授驾驶技术外,还应提供安全的保障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由驾校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驾校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校只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官某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协商未果后,官某亲属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官某报名到驾校学习,二者之间的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依法成立。根据该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该合同中,驾校负有保障学员人身安全和教授学员掌握驾驶技术两项主要合同义务,除应配备合格的教练车辆和教练员外,还应要求教练员随时纠正学员的失误,避免事故的发生。官某作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不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操作失误,是一种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失误的出现,以及由于失误造成的后果,不应认为官某存在过错。因此,驾校对官某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驾校赔偿官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 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驾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点 评
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海涛:官某到驾校学习,与驾校之间形成驾驶技术培训合同关系,驾校负有教授驾驶技术及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官某死亡,驾校构成违约。同时,官某由于教练的过错行为而死亡,教练属于职务行为,驾校又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故驾校应承担全部责任。